3月1日起,《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,这将使城乡供水更加规范、完善,人民饮水安全得到保障。
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,确保享受同等服务。
《条例》第三条指出,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、同管网、同水质,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。第十三条进而明确,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,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(镇)村水厂,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建立健全预警机制,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
《条例》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明确规定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。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,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,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供水、环境保护、卫生和水利主管部门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,每半年公布一次城乡供水水质情况。
规范二次供水,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
《条例》第十七条、十八条和二十四条均对“二次供水”做出相关规定: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。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,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,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、维护和管理。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,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、消毒,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。
规范性停水,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
《条例》第三十五条明确,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,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。因工程施工、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,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,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;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,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,尽快恢复正常供水,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。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,供水单位应当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,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,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。